“實施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的政策措施,促進加工貿易轉型,發展外貿綜合服務平臺和市場采購貿易,擴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點,增加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數量,提高服務貿易比重。”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表示。這是吹向服務外包產業的又一波政策暖風!

  早在1月16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以下簡稱《意見》),打出了財稅優惠組合拳,為服務外包產業提供了有力的財稅政策支持。

  《意見》指出:完善稅收政策。從區域和領域上擴大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和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部分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實行國際服務外包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將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數量從21個有序增加到31個。

  對于服務外包企業而言,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同真金白銀。以企業所得稅優惠為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5%。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比法定稅率直降10個百分點。

  不過,深圳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也提示,服務外包企業在所得稅方面應該注意以下涉稅風險點。

  第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門檻降低后的風險點。

  《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延續到2018年12月31日,同時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離岸外包業務收入最低占比降到了35%。

涉稅風險點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到期將自動失效。

  第二,企業所得稅15%稅率及職工教育經費扣除優惠的風險點。

  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5%,而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59號文件規定以下6條不達標時停止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涉稅風險點

  企業在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有效期間,必須同時滿足以上6項條件。尤其是其中的4、5、6項的比例指標。企業必須是實際發生且有合法憑證的職工教育經費才能稅前扣除,已計提但并未實際發生的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