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可以已自己的民議從事民事活動·(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2、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
國家公務員、黨政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
3、存續期間債務承擔責任,但五年內未提出請求的責任消失
4、個人獨資清算由投資人或者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5、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6、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公司不能以勞務出資。認繳的財產是原始財產,內部問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外轉讓須經其他合伙人一直同意,未經同意行為無效,造成善意三人損失,行為人依法承擔責任。內部轉讓通知其他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強制性的規定,協議不管(法定)。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交易
協商---實繳出資-無法確定的平均分配、分擔。不得約定全部利潤給部分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8、不夠買、不同意轉讓份額給他人那么就得辦理退伙結算
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內有效
退伙:自愿退伙、協議退伙通知退伙 (提前30日) ,法定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需一致同意)
9、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過失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非故意全體無限連帶
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50人為合伙人,
國有企業不成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第三人相信其為普通合伙人,該合伙人與普通人一樣承擔同責。
有限合伙人可以與本企業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2、新入伙的有限人對入伙前債務,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作為有限合伙人自然人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退伙前形成的債務,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4、有限-普通,承擔無限責任
普通-有限,對于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