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形資產出租
(一)應當按照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轉讓使用權收入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將發生的與該轉讓使用權有關的相關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累計攤銷
銀行存款
二、無形資產出售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及相關稅費(不包括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差額計入資產處置損益。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攤銷
貸: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資產處置損益(倒擠的,方向可借可貸)
三、無形資產報廢
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其賬面價值轉作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
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累計攤銷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貸: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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