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無權代理
行為人①沒有、②超越、③終止代理權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行為效力待定,有賴于被代理人的態度。
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追認,代理有效。未經追認,不發生效力;2.相對人有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3.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以通知的方式發車。
五、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的前提前,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無權代理除表見代理外,其他未狹義代理,效力待定。
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主動,相對人是善意相對人-有效,可主動撤銷-變無效
六、代理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不存在
2.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死亡前,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代理有效。
3.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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