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判程序
二審終審
一審作出判決(不服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天上訴)或者裁定(不服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天上訴),并不立即生效
看原告或者被告服從否,向上級法院提起訴訟,二審就是終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再審(審判監督):發現效力不對或者原被告不服,執行再審。
1.一審普通程序
?起訴
起訴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
?受理: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審理前準備:立案之日5日內,發送被告副本→被告15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不提交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開庭審理:應當不公開“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其他規定的;申請不公開:離婚,商業秘密,申請的不公開審理可以不公開;應當公開:其他案件
2.一審簡易程序
?使用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開庭方式:①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②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通知:①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②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不適用建議程序的案件: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②發回重審的;③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④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⑦其他不宜適用
?與普通程序的轉化:
①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愛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②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通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3.一審作出判決(不服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天上訴)或者裁定(不服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天上訴),并不立即生效
審理方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審理結果: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情況,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②使用法律錯誤,依法判決;③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申,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④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暗金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申。?
4.再審
?啟動: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提交審判委員會;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上級對下級,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③當事人認為有錯誤,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法院不予受理:
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③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折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四、執行程序
1.對象 ?
2.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未確定,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
超過申請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延后,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