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一、內部合約有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正義的,如無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二、身份變更
實際出資人必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權處分
名義股東,不具有處分權限(轉讓,質押或其他)?
四、債權清償
五、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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