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超過那是期限、告誡在先、超過告誡期;
2、效力高的稅法高于低效力的稅法,效力低的無效;稅法的空間/時間效力最終歸結于人的效力;
3、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解釋,原則上不能作為審批的依據;
4、理解稅收法律關系消滅與變更的區別:消滅的原因:1、履行了義務? 2、那是義務免除、3、某些稅法廢止、4、超過了期限
5、明確稅法的經濟作用(無預測性)于規范作用的區別
6、規章解釋與規章效力一致,細則、辦法為稅務規章。
7、字面解釋是稅法解釋的基本方法,稅法解釋首先應當堅持字面解釋;擴充解釋一般不將其作為解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