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增值稅概述
一、增值稅基本構成要素:4個基本要素
1、納稅人:納稅人一般規定;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分類與認定,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
納稅人: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納稅人相關規定;“營改增”中納稅人相關規定;承包、承租納稅人規定。
國務院令第538號
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第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進口貨物:
國稅發【1993】155號文,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
營改增規定:
財稅【2013】10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26號文
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內
承包、承租規定:
營改增的行業發生承包承租行為,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則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機構,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
1)值稅納稅人分類: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稅務資料、年銷售額均符合要求為一般納稅人。年銷售額不夠,可申請一般納稅人登記;會計核算、稅務資料不齊的只能做小規模納稅人。
認定標準:50萬、80萬、500萬
一般計稅方法:稅率17%,13%,11%,6%,0;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銷項-進項)
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3%;增值稅普通發票,通用機打發票,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票。(銷售*征收率)
2)輔導期:新認定的商貿企業(3個月)其他納稅人(正常一般納稅人出現問題時,違規,6個月)。對專用發票的管理:25份,二次購買,3%預繳增值稅后才可購買。新商貿最高限額是10萬;其他重新核定開票額限額。
一般納稅人不能變為小規模納稅人。
2、征稅范圍:一般規定,特殊行為
增值稅: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應稅服務。
營業稅: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應稅服務:
1)通運輸業-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業-郵政普通、郵政特殊、其他郵政、增值電信服務。
3)通信業-基礎電信、增值電信服務。
4)部分現代服務業-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鑒證咨詢、廣播影視服務。
特殊行為:視同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及混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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