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建筑業“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施工過程中涉及采購貨物、接受勞務、服務
等成本、費用,按照稅收規定在業務交易真實且取得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下,增
值稅進項稅額可以從當期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但有些情況下,即便取得有效增
值稅扣稅憑證,不滿足稅收規定的條件,其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當前稅法中有哪些具體規定,對此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本節針對上述內容重點
予以展開討論。
二、會計規定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
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等
增值稅扣稅憑證。在抵扣期限內,可以按照扣稅憑證上面列明的增值稅額或者計
算得出的增值稅額予以抵扣, 將可抵扣進項稅額記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
項稅額) ”科目。
如果企業發生經濟業務時, 未取得相關扣稅憑證或者取得但不符合抵扣條件,
則取得的進項稅額不能予以抵扣,應將進項稅額記入相關成本、費用。借記“原
材料” “固定資產” “××費用”等,貸記“應付賬款” “銀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企業發生經濟業務時,取得了增值稅扣稅憑證, 企業當期已經抵扣了進
項稅額,后期出現改變用途、發生損失等原因,不符合抵扣條件,那么企業應將
已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記入相關成本、費用。借記“原材料” “××費用”
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科目。
三、稅收規定
(一)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 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
的增值稅額。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需要從管理角度和政策規定進
行衡量。
1. 憑證條件: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
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 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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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表 3-1 增值稅扣稅憑證明細表
扣稅憑證 ?適用情況 ?備注
①增值稅專用發
票
②機動車銷售統
一發票
境內采購貨物和接受應稅勞務
“營改增”企業和原增值稅納
稅人扣稅適用
由境內供貨方或
提供勞務方開具,亦
或由銷售方主管稅務
機關代開
③貨物運輸業增
值稅專用發票
境內接受運輸勞務
“營改增”企業和原增值稅納
稅人扣稅適用
由提供運輸勞務
的“營改增”企業開
具,亦或由運輸方主
管稅務機關代開
④農產品收購發
票
收購或購入農產品
收購方開具
⑤農產品銷售發
票
銷售方開具
⑥海關進口增值
稅專用繳款書
進口貨物 ?進口地海關開具
⑦中華人民共和
國稅收繳款書
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
稅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而發生抵
扣的情況
扣 繳 義 務 人 開
具,亦或由扣繳義務
人主管稅務機關代開
說明: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
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期限 條件: 企業取得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后, 應該在規定的時間進行
認證。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認證和申報,這部分稅額不能進行抵扣,將會
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納稅人如果發生丟失“三票一書”的情況,可在 180
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得到批準后,則相應的稅款仍可以
進行抵扣, 企業的財務人員應按照這一時間要求及時去稅務機關辦理。 根據 《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09〕
617 號)文件規定的內容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應在 開具之日起 0 180 ?日內到
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
項稅額。
(2)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 “先比對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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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
應在 開具之日起 0 180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 (包括
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 180 日后的第一個納
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
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
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本通知第一條
規定期限內,按照《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號)第三款 “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相
關規定辦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
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
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
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
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號)文件規定,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①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②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③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
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
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④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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