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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業務的操作,不符合現行政策規定,將面臨不得抵扣的稅收風險;保理業務持有發票聯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其對購貨方是否存在約束力,需要進一步討論。問題中依據抵扣聯做進項稅抵扣的方法是混淆了對丟失發票的后續處理,將面臨提供虛假證明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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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的很深刻
第22課 總局對具體的核算辦法進行規定
1.建筑業營改增后,取得哪些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答:進項稅額,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持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統稱征稅扣稅憑證主要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
需要注意的問題1.符合現行的政策和管理規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