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的供應商及分包商,其可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高價格:
1、模擬期間,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按小規模納稅人處理。
2、“營改增”后價格談判的標準
(1)提供貨物、應稅勞務有形動產租賃 13.21%
(2)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及工程分包 ?7.95%
(3)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 ? ?3.13%
如果判定為可取得抵扣憑證:
物資臺賬增加“進項稅額”“不含稅金額”。
取得的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存在打印不清楚、錯行、納稅人識別號填列錯誤等情況,在“營改增”后這部分發票將會無法進行認證抵扣, 需要退回發票由供應商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可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提供的商品、勞務不作進項稅額分離。
* 差旅費及通訊費發票不得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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