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納稅人銷售舊貨,
以上都是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下,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舊貨,改為 3%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
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納稅人銷售舊貨,
以上都是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下,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舊貨,改為 3%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
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