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交消費稅=同類應交消費品的售價*消費稅稅率。
若無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
應交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原材料成本+加工費用)/(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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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交消費稅=同類應交消費品的售價*消費稅稅率。
若無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
應交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原材料成本+加工費用)/(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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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標準 |
收入的確認原則 |
主要責任人 |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 |
應當按照有權收取的對價總額確認收入 |
代理人 |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不能控制該商品 |
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他相關方的價款后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
三、租入固定資產
經營租入,沒轉移所有權和風險報酬,租金在租賃期間按照直線法計入相關資本成本或當期損益
融資租賃,實質上轉移了所有權和風險報酬,視同自有資產核算,并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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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稅為價內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費用+消費稅,已知成本費用,求消費稅:
應交消費稅=成本費用/(1-稅率)*稅率
1、外購存貨采購成本中的其他相關費用:包括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
2、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
(1)回收出售及用于非應稅項目:消費稅計入成本。
(2)回收后連續加工應稅消費品:不計入成本(計入應交稅費)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章節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合同履約成本)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或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
成本模式轉為公允模式:差額計入留存收益
公允模式:非投轉為投,利得:其他綜合收益
本章。。。
沖銷債權投資
可變現凈值? ?存貨跌價準備? 資產減值損失
購入
1.接受投資者投入: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成本
合同約定價格不公允的“按公允價值”確定成本
確認和計量
(一)職工工資 津貼 補貼等短期薪酬
? (二)非貨幣性福利:按照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的確定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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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薪酬的內容
職工: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全職,兼職? 臨時職工 )包括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以及工作性質相似的人員。
范圍:
短期薪酬:工資薪金(失業養老不屬于)年度報告期結束以后的12月內。
離職后福利: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如:養老和失業
辭退福利:內退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存貨:1.外購存貨采購成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其他相關費用(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
2.進一步加工取得存貨--加工成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其他成本
委托加工物資成本:耗用物資成本+加工費+運雜費+稅費等
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1,收回后直接銷售-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2,收回后連續加工再出售-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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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2.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3.確定交易價格;4.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5.履行各單項義務時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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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計量? ?到達預計可使用狀態 合理 必要
買價+稅費(不含可抵扣的進項稅)+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人員服務費
員工培訓費、采購人員工資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1、不需要安裝
借:固定資產?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60
貸:銀行存款? ?1160
2、需要安裝(生產線)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 ? ?貸:銀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應交增值稅(應交進項稅)
貸:原材料
應付職工薪酬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購買、新建、改建、擴建)不動產,2年從銷項稅抵扣,60%取得時抵扣,40%部分13月后抵扣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00*60%
----------待抵扣進項稅 100*40%
貸:銀行存款
13月后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00*40%
貸:?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 100*40%
? ? ? ?一筆價款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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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造固定資產
1、成本構成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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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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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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